我為我的品牌代言活動服務條款
我為我的品牌代言活動服務條款
第一條 基本原則
1.1 甲方與乙方本著誠信、平等、互利原則,就乙方為甲方提供的我為我的品牌代言項目服務相關事宜達成一致協議:
1.2 乙方為甲方提供的項目服務詳細事項依據乙方網站公布信息列明為準。
1.3 所有涉及的知識產權信息歸各自所有權人,乙方負責協助甲方將品牌以及所獲榮譽進行宣傳推廣,使企業形象得到快速提升。
1.4 甲方須保證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因甲方企業或者產品等本身的問題發生的任何訴訟糾紛由甲方負責并自行解決,與乙方無關,若乙方因此遭受損失,甲方負責賠償。
1.5項目服務費用約定服務開始前一次性付清,甲方未按照前述約定支付的,乙方可拒絕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1根據本協議服務項目的實際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協助和有關的材料及圖片等,甲方保證所提供的所有資料完整、真實、合法、圖片清晰、文字,材料應為電子文檔格式。
2.2甲方在使用乙方服務的時候應當注意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別地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不得利用乙方為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進行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任何法律法規禁止的有害信息。
2.3如果甲方利用本協議服務進行的經營活動需要獲得國家有關部門的認可或批準的,甲方應獲得該有關的認可或批準。
2.4對違反2.1、2.2和2.3的要求而進行的使用、操作所引起的問題以及產生的影響,所有責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2.5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
2.6甲方有權依照本協議約定使用協議履行完成的項目服務產品。
2.7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本協議規定以外的項目時,雙方應另行約定并簽署其他協議。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按照本協議約定實施相應的基本服務項目。詳見附件1。
3.2 依照本協議向甲方收取業務費用,具體費用金額以雙方最終協商為準,詳見附件1。
3.3 乙方取得的甲方證件、印章等材料僅用于甲方委托服務項目,并妥善保存、保管。
3.4乙方在完成服務項目之后應將所有服務項目的所涉及到的賬戶資料,注冊登記信息等及其他需要交付的資料交付給甲方,并囑咐妥善保管,提供服務交接清單。
3.5乙方如有需要須將本協議項目有關內容委托第三方進行的,應保證該有關內容的質量符合要求并保證甲方在本協議中的利益不會受到不利影響。
第四條:雙方當事人應當保守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獲知的對方商業秘密。本協議簽訂后,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本協議有關條款進行變更或者補充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確認內容具有法律效力并成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五條:本協議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與本協議內容有不同之處,則以本協議的相關規定為準。
第六條: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協議,應提前通知對方。甲方提前解除協議的,無權要求乙方返還已支付的費用并應承擔乙方提供服務過程中已經發生的費用;乙方無故解除協議的,應返還未提供服務內容的費用。本協議其他條款對協議的解除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是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或義務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過失,不應視為對任何其他權利或追究任何其他過失的放棄。前款權利不因本協議的終止、撤消、無效而消失。
第八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賠償損失。在本協議其他條款對違約有具體約定時,從其約定。
第九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或者使得本協議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無意義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協議。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解除或遲延履行本協議的,應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應的證明。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第十條: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協議相關內容或者終止協議的履行。
第十一條:一方變更通訊地址或者聯系方式,應及時將變更后的地址、聯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雙方當事人對本協議的訂立、解釋、履行、效力等發生爭議的,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向乙方主要營業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本協議的終止、撤消、無效不應影響前款約定的效力。
第十三條:本協議的訂立、解釋、履行、效力和爭議的解決等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本協議的理解與解釋應根據原意并結合本協議目的進行。
第十四條: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根據現行法律被確定為無效或無法實施,本協議的其他所有條款將繼續有效。此種情況下,雙方將以有效的約定替換該約定,且該有效約定應盡可能接近原約定和本協議相應的精神和宗旨。
第十五條:以上條款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可以訂立補充條款,本協議補充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